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53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538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侯冠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侯冠安施用第二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關於「…結果呈 甲基安 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之記載補充更改為「…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MA、MDA陽性反應,…」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侯冠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2月21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詎其又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揆諸前揭規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被告侯冠安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MDMA各1次,均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分別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均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雖經觀察勒戒後,仍不知戒惕,再次施用毒品,無視於毒品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不知戒除惡習,殊值非難;然念及被告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其施用毒品並無危害他人,本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並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暨其品行、自稱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5051號被告侯冠安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5之1號二樓居高雄市○○區○○路16之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侯冠安前於民國99年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9年12月21日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戒除毒癮,於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犯意,於100年6月29日19時4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不含警力拘束時間)內某時,在高雄市○○路某舞廳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加熱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另以不詳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100年6月29日18時4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號前為警攔查,經徵得侯冠安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MDMA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㈠│被告侯冠安於偵查中之│坦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自白。│非他命及MDMA之事實。│├──┼──────────┼────────────┤│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證明被告於100年6月29日19│││分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體│時45分許採集之尿液,經檢│││監管紀錄表、毒品尿液│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MD│││編號姓名對照表(編號│MA陽性反應,佐證被告確有│││:B-169)影本、台灣│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命及MDMA之事實。│││高雄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7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169)各1紙。││├──┼──────────┼────────────┤│㈢│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送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表、矯正簡表各1份。│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檢察官郭武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