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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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號上訴人 孫麒昌 法定代理人 孫壽亭
唐桂萍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 律師上訴人 廖素貞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 律師複代理人 陳志偉 律師
郭佳瑋 律師被上訴人 蔡惠如
張金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菀芳 被上訴人 陳雅琴
陳如蕙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1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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