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民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民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羅民誠(下稱被告)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四七一號、一百年度訴字第九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嘉簡字第一四一九號),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定應執行之刑雖逾有期徒刑六月,然依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規定,應適用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爰併就本件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附表:受刑人羅民誠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六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刑法第216條│├──────┼─────────────┼─────────────┼─────────────┤│犯罪日期│97年9月18日(聲請書附表誤│97年11月3日│97年11月11日│││載為9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7250號│98年度偵緝字第290號│99年度偵字第17368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8年度簡字第471號│98年度嘉簡字第1419號│100年度訴字第9號││├───┼─────────────┼─────────────┼─────────────┤││判決日│98年5月22日│98年11月30日│100年4月12日│││期││││├──┼───┼─────────────┼─────────────┼─────────────┤│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471號│98年度(聲請書附表誤載為99│100年度訴字第9號│││││年度)嘉簡字第1419號│││├───┼─────────────┼─────────────┼─────────────┤││確定日│98年7月13日│98年12月28日│100年5月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是否為數罪併│是│是│是││罰之數罪││││├──────┼─────────────┼─────────────┼─────────────┤│附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9814號│嘉義地檢99年度執字第267號│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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