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2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81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黃聖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柯順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4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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