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簡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安侒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
偵字第3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安侒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
被告因與告訴人有債務糾紛,竟將其所有之櫃臺推翻致玻璃
破裂,其手段實非可取,亦為法所不容許,且迄今仍未與告
訴人和解,暨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之素行前科、犯後
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啓銓
所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