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15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紀景揚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俊傑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82
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昕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