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60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02號
原   告 嘉義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李文力
訴訟代理人  蕭道隆 律師
       唐淑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綱 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曾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本件嗣經囑託測量原告起訴範圍及經原告
為訴之追加,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2,61
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1,220元,
尚應補繳1,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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