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鑫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非
  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第13條、第14條、第
  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
  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佳賢 為公示送達,依前揭規定應
  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聲請人並未繳納,爰依上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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