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14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移送人 郭芷芸 30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4
月1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030171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郭芷芸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4月15日1時0分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號4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
3,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持搜索票(本院100年度聲搜字第577號)查獲。
(三)通訊監察錄音譯文。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張耀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