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31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胡學秀
被 告 亞瑞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東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
二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