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籍設臺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4746號、第4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然其猶無法戒絕毒癮,又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162號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95年訴字第308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與其另犯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8月之竊盜案件減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業於96年12月4日執行完畢。詎被告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㈠97年8月10日或其前3日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8月10日,因另涉竊盜案件為警調查時,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始查獲上情。㈡97年8月25日15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號其現居處,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7年8月26日13時許,在臺中縣○里鄉○○路大樹公廟後方之農田內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384公克),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業於97年12月14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錦源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