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非公用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85條、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6年11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鄉○○村○鄰○○路○○○號)與聲請人乙○○共同繼承關係人 陳端 位於臺南縣○○鄉○○段888、890、894地號之土地,因被繼承人甲○○已於96年11月24日死亡,致聲請人對上開土地無法辦理繼承登記,且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亦未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親屬會議並選任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鈞院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關係人陳端之繼承系統表、本院97年1月21日南院雅家巳97年度繼字第164號函、被繼承人甲○○除戶謄本、戶籍謄本、關係人陳端所有位於臺南縣○○鄉○○段888、890、894地號之土地謄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堪信為真實;復查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業據本院調閱97年度繼字第164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又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規定選定遺產管理人,而聲請人乙○○與被繼承人甲○○同為關係人陳端之繼承人,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查本件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函詢其繼承人乙○○、 林維哲林維剛 、丙○○,請其等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陳明是否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上開繼承人除乙○○外均逾期未陳明其意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拋棄繼承權人乙○○雖具狀向本院表示願意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惟乙○○除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權),亦為本件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聲請人,為免辦理相關遺產繼承登記時,有違自己代理之規定,本院認聲請人乙○○並不適宜擔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又查被繼承人甲○○之遺產,倘無人承認繼承時,將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歸屬國庫,即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則職司國有財產管理之有關機關自係最為適合擔任遺產管理之人,況上開機關就遺產管理之有關法律程序亦相當熟悉;故為使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之教示欄: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鄭隆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