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3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家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
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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