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小字第1382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林進軍
訴訟代理人 劉遊燕
被 告 吳艷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28日上
午9時,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