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987號
原   告  郭進源
被   告  古國炮
被   告  童峻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
付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言詞辯論期日時,被告童峻暉部分送
達不合法,茲再開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俐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李芝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