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40號

聲請人 黃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深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林資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死亡,自有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之必要,然其繼承人林資深、 林資政林資傑林資盛 均已拋棄繼承(本院卷三第23頁),故繼承人有無已陷於不明,如尚有其他次順位之繼承人,原告自應追加彼等為被告,若已無繼承人,原告應具狀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