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540號
聲請人 黃松鐵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資深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林資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2年2月18日死亡,自有追加其全部繼承人為被告之必要,然其繼承人林資深、 林資政 、 林資傑 、 林資盛 均已拋棄繼承(本院卷三第23頁),故繼承人有無已陷於不明,如尚有其他次順位之繼承人,原告自應追加彼等為被告,若已無繼承人,原告應具狀補正其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