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
原告 黃暄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源雄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3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已繳1,230元,尚應補繳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