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886號
原   告  汪憶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珍吾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號3樓、4樓最新建物登記
  謄本。
二、請原告就其請求衣服毀損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例如:照片
  或經訴外人估價之經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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