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694號
原 告 吳憲宗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上颺美容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