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補字第149號
原 告 陳瓊馨
被 告 陳詩涵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