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767號
原 告 侯福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麗珠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叁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仟 陸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