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535號
原   告  黃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金長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興國際企業
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薛金長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翔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再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最新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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