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751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焦經國 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肆拾玖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
元,扣除已繳裁判費肆仟肆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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