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8號原 告 胡彩玲 被 告 鍾志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十月十一日上午十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