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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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38號
原   告  胡彩玲
被   告  鍾志群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十月十
一日上午十時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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