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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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羅印祥
被   告  李豐琮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101年度豐簡字第517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楊曉惠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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