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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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八七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高昇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二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二年度智上字第三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姿利~F0~T40
附表一:本件訴訟費用額繳納明細┌─────────────┬─────────────┬────────────────┐│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三千七百四十三元│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八萬二千二百八十四元│聲請人繳納││├─────────────┼────────────────┤││八千一百元│相對人繳納│├─────────────┼─────────────┼────────────────┤│第一審送達費用(郵資)│一千零六十二元│繳一千三百六十元,退二百九十八元││││聲請人繳納│├─────────────┼─────────────┼────────────────┤│共計│九萬五千一百八十九元│聲請人繳納八萬七千零八十九元││││相對人繳納八千一百元│└─────────────┴─────────────┴────────────────┘
附表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比例及數額┌──────┬───────┬──────────┬──────────┐│當事人│第一、二審訴訟│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相對人應再連帶給付│││費用應負擔比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聲請人之數額(新台幣)│├──────┼───────┼──────────┼──────────┤│相對人│三分之一│三萬一千七百三十元│二萬三千六百三十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度 聲 字第 587 號裁定(93.07.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度 抗 字第 493 號(9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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