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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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三九號
原告甲○○被告柯靜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家事庭~B法官洪碩垣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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