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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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八九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施柏宏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惠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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