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三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黃宣撫法官曾鴻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高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