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壹佰玖拾陸元,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謝雨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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