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九六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再審被告乙○○再審被告丁○○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九十二年度簡上第三八八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