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9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九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貳拾萬零叁仟貳佰壹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及被告最近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