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壹萬玖仟元,折合銀元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