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補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拾壹萬玖仟元,折合銀元參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