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五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