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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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甲○○○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敏琴
被 告 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二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退票理由單原本暨影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