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交簡字第231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交簡字第二三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0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認定被告於肇事後,未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
,即主動向警報案自承肇事,嗣並接受裁判而自首,應予補充外,其餘之事實及
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另按快車道不得臨時停車;任何人不得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
之物品,或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或其他類似之標識;興修房屋或其他工程,未經許可,不得使用道路。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雇主
對於車輛機械行駛於道路上時,應依交通安全法規規定辦理;事業單位工作場所
發生死亡災害時,雇主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一百二十三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八條亦有明定。查本件被害人 李顏芽
僱於訴外人 巫添旺 ,而巫添旺違反上揭規定,駕駛車輛未經許可違規停放於快車
道肇事,致李顏芽死亡,巫添旺涉有過失致死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罪嫌,此部
分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七十
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
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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