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八二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0八八
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桃園縣警察局八九桃警局交字第D九A三四七三七五號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偽造之「 張清貴 」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