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九О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毀壞門扇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
割玻璃刀壹支、螺絲起子壹支及磚頭壹塊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許,攜帶其所
有客觀上可供凶器使用之割玻璃刀、螺絲起子各一支及磚塊一塊,至桃園縣觀音
鄉新坡村五鄰張厝七十一號 黃桂英 (與甲○○為姑姪關係)住處,持割玻璃刀割
裂構成門扇一部之玻璃,再以磚塊敲擲玻璃,伸手入門內開啟喇叭鎖進入該處,
翻動屋內客廳酒櫃行竊,幸黃桂英未將值錢物品置於屋內,甲○○始未得逞。案
經黃桂英訴由桃園縣大園分局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桂英指
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 許華南 證述屬實,復有扣案之割玻璃刀一支及現場照片
八幀在卷足憑,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被告甲○○毀壞黃桂英住處門扇,於行竊時持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
成威脅之割玻璃刀、螺絲起子及磚頭,並已著手行竊而尚未取得財物,核其所為
,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攜帶凶器,毀壞門扇竊盜未
遂罪。被告雖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惟未生竊盜之結果,其犯罪尚屬未遂,依
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採侵入
住宅方式竊盜,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犯行係未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
錄表一件在卷可按,因一時貪慾圖便,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經此刑之宣
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至扣案之割玻璃刀各一支,係屬被告所有供犯罪
所用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
宣告沒收。另螺絲起子一支及磚頭一塊雖未扣案,亦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雖未扣案,惟不能證明業已滅失,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
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