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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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聲字第四三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元後,本院九十年民執字第二六一三二號執行事件
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年雄補字第一四四號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
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
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五款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年民執字第二
六一三二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年雄補字第一四四號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
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