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7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0二號
  原   告 戊○○○○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捌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台中縣○○鄉○○○路○○巷○○○號十
三樓房屋,係屬原告管理之「戊○○○○期」公寓大廈住戶,依該公寓大廈社區
規約之規定,各住戶均應繳交管理費用以支付大樓各項公共事務推展及設備維護
之費用,惟被告自民國八十二年十月起至八十九年十二月止,共計積欠原告管理
費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捌元,迭經原告催告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據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社區規約之規定,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前開積欠之管理費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管理費欠繳明細表、社區規約、公寓大廈管理
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及存證信函各一份(以上均影本)為證,被告經
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
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依據社區規約之法律關係
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壹拾萬捌仟柒佰
伍拾捌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
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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