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小字第742號
原 告 諶惠君
被 告 林賽金 (即 李大綬 之繼承人)
李 彬(即李大綬之繼承人)
李 敏(即李大綬之繼承人)
李 芸(即李大綬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賽金、 李彬 、 李敏 之住所及被告 李芸 遷出國外前
最後住所均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十二樓,
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可佐,且依原告起訴所主張之事實,
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
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