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劉秋孟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起訴:㈠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劉秋孟之被繼承人( 劉林玉齡
劉邦棋 )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不得省略)。㈡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劉秋孟之被繼承人
(劉林玉齡或劉邦棋)遺產清冊、遺產稅繳納證明書或國稅局遺
產稅免稅證明書。㈢提出坐落新竹縣○○鄉○○段○○○○號土地
及同段96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㈣具狀補正記載
起訴狀上相對人即被告劉□□、劉□□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㈤相對人即被告劉秋孟之被繼承人如有其他繼承人,應追加起
訴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載明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塗
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全體繼承人
一併被訴。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相對人即被告劉□□
、劉□□之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提出相對人即被告
劉秋孟之被繼承人(劉林玉齡或劉邦棋)全部遺產資料、除
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而無
從確認是否以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爰命聲請人即
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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