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5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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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5233號
原   告  李想
訴訟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複 代理人  萬宗宇
被   告  郭宏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雲林縣西螺鎮,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及被告提出之聲明異議狀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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