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張絢惠
被   告  郭竑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
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於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中記載:「本件因傷勢尚未復原,損失仍在擴大
中,故待刑事程序確定終結後再計算總損失金額」等語,未
見其明確表明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
範圍,是本件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嗣經本院以民國109年2月14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0
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該裁定已於
109年2月2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所陳報住所地之警察機關,
經10日於同年0月0日生效,惟原告迄未補正,依前揭說明
,本件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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