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補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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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72號
原 告 彭錦照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藍桂枝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