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2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劉洲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7年執己字第1139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洲雄所犯之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09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月(即附表編號1)、106年度審交易字第342號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即附表編號3)、106年度交簡上字第347號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即附表編號4至6),合計刑期僅2年1月,然聲明異議人迄今所收到之指揮書,其中106年執助己字第4863號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107年執己字第11391號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7年執己字第11
391號之1記載應執行罰金5萬元易服勞役50日,顯已超過上開合計刑期,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云云。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所舉上開3案,合計刑期為2年3月,聲明異議人認係2年1月,顯有誤會,先予敘明。又106年執助己字第4863號指揮書執行之案件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案件,107年執己字第11391號指揮書執行之案件為附表編號
4至6所示案件,107年執己字第11391號之1指揮書執行之案件為附表編號5所示案件之罰金刑,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書1份附卷可參,聲明異議人認上開執行刑期超過原判決宣告之合計刑期,顯係漏計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檢察官上開指揮書之核發,均係針對被告業已確定之案件所為之執行命令,並無違法之處,故聲明異議人本件請求,並無所據,應予駁回。又如附表所示案件,業經本院另以107年度聲字第361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經檢察官另以107年執更己字第4240號換發指揮書,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