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0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01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關係人 鄭詩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張彥淵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鄭詩雋地政士(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張彥淵(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民國106年4月2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彥淵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張彥淵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張彥淵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彥淵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彥淵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且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債權憑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拋棄繼承查詢函公告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司繼字第1372號及1972號拋棄繼承案卷查明無誤,堪信為真實。經核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關係人鄭詩雋願擔任被繼承人張彥淵之遺產管理人,有社團法人桃園市地政士公會107年8月24日桃地士公(十一)字第1070193號函及陳報狀、地政士證書及桃園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各一紙附卷可參。本院審酌鄭詩雋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其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鄭詩雋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張彥淵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