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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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家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賴家聲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第三十頁入境查驗章戳上變造之「FEB05.2010」入境日期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家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嗣已期滿。惟該案扣得之護照第30頁變造之查驗戳章日期「FEB05.2010」,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1442號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於民國103年2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中華民國護照(護照號碼:M00000000號)第30頁入境查驗章戳上變造之「FEB05.2010」入境日期,乃係該案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護照上變造之入境日期,洵屬有據。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