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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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上訴字第1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有達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88號、第89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又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349條、第3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同法第65條規定:關於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而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第1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62號判決於110年8月4日宣示後,於同年月9日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劉有達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233頁)可參。經核其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後20日,即自110年8月10日起算20日即110年8月29日期滿,因該日為星期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故上訴期間屆滿日為110年8月30日,彼時被告人在法務部○○○○○○○另案執行中,並無在途期間應予扣除之問題,是以,被告遲至110年8月31日8時28分、9時33分許始提出刑事判決上訴狀於該監獄,此有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戳上載手寫日期時間、「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上蓋用圓形日期戳章等情可明,業已逾越20日之上訴期間。被告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62條前段規定,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紀佳良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