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29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曹雋瑀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雋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並補正聲請再審之具體理由及證據。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曹雋瑀(下稱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且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及證據,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及敘明再審之具體理由、證據,逾期未予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周莉菁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